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支队日常办公及损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对支队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以及其它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方式,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三条 督查大队负责接待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对督查大队的投诉、举报由支队长直接受理。
第四条 支队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1.违法收费或者仍在执行已取消收费项目的;
2.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对应当协调解决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3.未按要求,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说明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和承办人的;
4.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办理事项故意推诿刁难或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5.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报告或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出具书面凭证的;
7.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所需要补办的全部材料,致使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上门办理;
8.应当给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的;
9.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10.接受礼金、礼物,或参加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的;
11.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情形的。
第六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的相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并对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失职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的,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