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要求支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相关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含: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案件专查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
第三条 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及投诉举报案件专查等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尽量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第四条 执行上级部门决定、决策的,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予以上报、请示;对各旗区大队移交案件、外地转办案件要及时研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明确答复。
第五条 支队严格遵守《案件办理流程表》明确办理事项名称类别、办理机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实施主体、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岗位责任人、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队室办理的事项并确实需要并联办理的,由主办监察员按照所在大队的《案件办理流程表》及时执行,协办队、室应予以配合,并明确办结的时限。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办理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材料或符合法定要求的次日起计算。
支队收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凭证,确定办理起始日期。
第八条 办理事项当场不能办理的或者不属于支队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确定归属或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取得谅解。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的、需要延期的,应在时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若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自身原因或不按公示的流程规定的时间到支队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在时限规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