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到支队办理相关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队、室的制度。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支队同时实行受理及处理结果情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办理事项、结果等进行登记。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说明理由。
对于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对把握不准或支队其他队、室负责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或办事人员通报;对于不属于支队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给予合理解释,得到群众理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支队其他队、室的,应将相关的信息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