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及其家人不仅要面对伤者的身体痛苦,而且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很多单位在这个时候往往又推卸责任,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不支付医疗费,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又阻挠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有的用人单位,还要求工伤职工垫付医疗费,工伤职工虽然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后要求工伤医疗费,但总是“远水救不了近火”。而此时的劳动者正在承受工伤带来的痛苦,甚至有的还可能挣扎在死亡线上,急需医疗费。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解决。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付医疗费,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也可以先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或者要求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